Re: [申訴] #1arV4a08 (Violation)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23-08-15 21:10:07
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josh79103)開立罰單乙張。
判決理由:
閱本案被檢舉人於一小時內寄予四封信件,
申訴人雖未予以回應,但其針對申訴人板務檢舉文,
短時間寄予相關負面信件,已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
開立罰單乙張予以處分。
※ 引述《BlueBird5566 (賴神粉意見領袖)》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BlueBird556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 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arV4a08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1arV4a08 (Violation)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1) 被檢舉人連續發四封站內信騷擾本人 而且每封信件用詞都在挑釁
: 例如「你是不是中文不好?可憐欸」
: 「講個幾句就受不了啊 舒服啦 怎樣」
: 「只能證明你的中文是真的爛」
: 「真不愧是賴粉 每一句都能打臉你」
: 而且每封信都只有一兩句話 狂洗本人信箱 造成本人信箱爆滿
: 這已非站方提供站內信的本意
: (2) 根據violation的板規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 被檢舉人顯然濫用站內信功能 且帶有毀謗或侮辱的言詞騷擾他人
: 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3) 結果判決者居然以「且檢舉人未告知檢舉人不願再收到站內信,」為由
: 判決站內信騷擾不成立。
: 這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
: 難道有個女孩子被性騷擾 結果法官會說「因為你沒告知騷擾者 你不願再被騷擾」
: 所以性騷擾不成立?
: 騷擾的事實已發生 與被騷擾者是否告知又有何關係 根本本末倒置
: 換句話說 即使我將被檢舉人加入黑名單 也改變不了他連寄4封信騷擾我的事實
: 照原判決的邏輯 若連寄一百封 內文全空白的信
: 只要沒回信說不想收信或者沒有將對方加入黑名單
: 是否也不違規?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請參考violation其他判決
: 我剛隨便找一篇
: 45433 ! 3/29 smart0eddie □ [檢舉] eminem2003 站內信騷擾
: 45434 ! 3/29 smart0eddie □ [證據] eminem2003 站內信騷擾
: ●45435 ! 3/29 smart0eddie □ [證據] eminem2003 站內信騷擾
: 45436 ! 3/29 smart0eddie □ [證據] eminem2003 站內信騷擾
: 45437 ! 3/29 smart0eddie □ [證據] eminem2003 站內信騷擾
: 此篇被檢舉人也是寄了四封信給檢舉人
: 結果判決內容 #1aBFy0HA (Violation)
: 判決說明:
: 被檢舉人極短時間內寄送多封信件,已超過以雙向溝通交流為目的之合理數量,
: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
: 然而此次我也被連寄四封信騷擾 卻說我沒告知對方我不願收站內信?
: 這判決也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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