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ngyu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之銘言: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根據站規
: :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 :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 :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 :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 :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 :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 :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 :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 :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 : 想請問的是:
: : 若符合申訴程序,請問站方人員能不能因為任何其他理由拒絕受理申訴?
: : 如果可以的話,那使用者申訴權該如何保障?
: : 站方人員是不是能隨意開理由出來拒絕申訴呢?
: 這個程序只說明使用者可以申訴,並沒有要求申訴一定要被受理。
乍看之下是沒錯,好像沒說申訴一定要被受理。
但是看看任何一個看板製訂的板規。
假設有個看板的板規規定"發文未滿100字,刪文處理"
它也不會特地標註"違反者必定處理"對吧?
相反的,若有字數不足的文章,板主卻沒刪文處理,是會成為"板主失職"。
同理,站規明定可以申訴的情況,申訴卻能不受理。
那這樣豈不是"站方管理者失職"嗎?
就像當兵時可以打1985申訴,結果竟然還會有"申訴不一定受理"這種可能性。
那1985專線不就有名無實?
如果這樣說的通的話,那管理者不就可以大方的放著所有申訴不管了嗎?
反正站規也沒規定"一定要受理",這樣太不合理了。
: 站方對於管理者方面的約束可以說不足。因此,這是過去在 jay
: 事件中,要求站方能夠加強站規中站方的管理細則的部份。
請問這是什麼事件?
最後結果呢?站方有增加什麼細則嗎?
: 不過,以上的說法也不完全回答 F 君的情況。
: 因為
: 「其他理由拒絕受理申訴」
: 「隨意開理由出來拒絕申訴」
: 這種說法其實十分含糊。也可能是站方的理由不被 F 君接受,
: 但沒有辦法下定論是否可以歸類成「其他理由」或「隨意理由」。
我意思是,在站規14所說的"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這個理由以外的理由。
就成了"其他理由"或"隨意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