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站規申訴規則第23條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20-06-09 10:20:34
請問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條(辯論程序)
提出於本站「法庭板」之申訴案經受理後,若本站認有請當事人辯論之必要,得將案件於
「辯論庭看板」(Court1)開啟辯論程序。
若同時有第二件需要辯論之案件,本站將開設「辯論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類推。
第二十三條(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站方檢舉看板的檢舉程序就算是開啟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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