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4月上網買手機後來遲遲沒收到就到警察局報案,
雖然是詐騙,不過根據起訴書的內容寫到匯款的帳戶名和詐騙的人是朋友,
原本有在網路上一起經營小生意,
後來因為提供帳戶的人沒空經營,
就把帳戶和提款卡交給詐騙的人經營,
所以她本身對這也不知情,
今天收到台中地方法院檢查署的起訴書,
裡面詐騙的人(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法條是刑法339條第1項
問題:
因為起訴書內容沒提到跟金錢相關的,
所以不曉得後續該怎麼處理才能把錢拿回來,
有查了一下好像是要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不過不確定我這個階段寫還來的及嗎?
還有寫完要給誰呢?
對這些處理步驟還很茫然,
希望各位能指點該怎麼做才能把錢要回來,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