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妹妹所待公司分店因為5/31結束營業所以資方在上禮拜發MAIL告知可以選擇資遣或調店,
但因另一分店距離過遠(來回超過50KM)所以選擇資遣,
資方算出資遣金額後妹妹發現計算金額錯誤,於是反映資方,資方卻在前天告知說取消資遣
要把員工都調店,且6/1馬上生效。期間公司沒人來討論因距離過遠補助車資或油資,
直接就請人事發公文生效,妹妹下班後到家發現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
但公司卻又沒告知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改調店
問題:
請問妹妹如果6/1堅持不去上班是否會被公司以曠職3日為由辭退?
另公司已通報縣政府資遣然後員工都已收到通知單後又取消公司這作法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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