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05/1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鎖骨粉碎性骨折
對方:不確定,但對方自述有在骨科開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應是警察到後移動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強制險,對方不確定(不願意談,似乎認為要等肇責確定才願意聯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故現場圖:http://goo.gl/Oktb45
我是B車,在臺北中山北路六段直行
現場路口圖:http://goo.gl/Bch5rM
就我的記憶是對方由巷口衝出來,原本以為對方肇責較大
但是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寫
我方肇因:
1. 涉嫌違反號誌管制(依見證人證言)
2. 涉嫌超速行駛(限速50 我自稱50-60)
對方肇因那欄無
六、問題:
1. 在這路口閃光號誌有可能中山北路閃紅燈,450巷閃黃燈嗎?
2. 比較建議送交通事故裁決所鑑定還是直接談和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