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4/04/2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由於對方是對向車 撞到我之後直接離去 最後是我掉頭將對方擋下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沒保險 我方只有第三人責任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仰德大道上 (兩線道)
我方駛於自己的線道
對方因超車(超公車) 跨越雙黃線 直接撞擊我方車輛後視鏡
六、問題:
後視鏡維修費用約為$16500
對方目前就是一直拖 也不肯接電話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調解委員會的申請書上需要填寫地址 但警察因為個資法也不能提供
請問各位先進 要如何處理才會比較恰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