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我於2011年訂某民宿的雙人房一間、二晚,並付訂金(總房價的五成),
然而由於民宿業者不小心重複接受訂房,因此來電詢問我們是否願意延期,
經確認後,業者表示我們可以無限延期,於是我們就同意了。
(以上皆為電話中的對話,事後亦無確認函。)
此後,我們始終沒時間去,但因為可以無限延期,所以很放心。
2013年與業者聯繫時,
業者表示當初並未表示可以無限延期,且表示最多只能延到2014年三月。
雖然我們很無奈,但還是無法成行 囧。
目前情況
我從情理方面盡力跟業者溝通,希望業者退還訂金,
但業者不同意,且認為已善盡展期之好意。雙方看法無交集。
我上網查詢之後,發現有相關法規如下:
交通部曾於2010年發布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其中第六條指出:民宿業者若收取訂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二、我的疑問
A. 在查法規的過程中,在一篇文章看到這樣的說法:
「依法論法,若業者與旅客約定收取訂金超過首日房價之30%時,該約定將為無效
(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LawReport.php?id=90 的第一段結尾)
於是我再查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雖然內容的確提到「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但我很納悶,
2010年的定型化契約,名為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2013年的定型化契約,名為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兩者內容大同小異、但名稱不大一樣,而消保法第十七條裡使用的名稱是後者。
請問:
我是否可根據這條法規,主張「業者與我之間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從契約內容來看,答案應是肯定的,但我還是想確定一下...)
B. 我目前打算這樣做:
根據定型化契約第六條主張 業者收取總房價五成的訂金,依法違反定型化契約。
再根據消保法第十七條主張 承上,因此我們之間的契約無效,業者應退還訂金。
請問:諸位版友看法如何?
(可行?不可行?有什麼須注意的地方?其他意見?等等...)
C. 以我目前希望業者退訂金的情況來說,還有什麼法條是我可以引用的嗎?
參考資料: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2010年發布的版本)
https://tinyurl.com/qfrpz4v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13年發布的版本)
https://tinyurl.com/nrnzjt7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