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3/06/0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騎士送急診,已返家休養。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路人報警,我做完筆錄(但有誤,已約好做二次筆錄)。對方還沒。
警察到之前機車被路人先扶起來。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已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從校門口出來,我方號誌是閃光紅燈(對方是閃光黃燈),但因我的時速已經很
慢(我認為我只有5~10公里),故沒停車,只有確認左右來車後就開出路口,
快完成轉彎時餘光看到一台機車飛速衝來,但距離還很遠,我隨即脫口一句「這車
好飆」,1~2秒之後機車撞上我汽車左後方,此時我的車已經在幹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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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慢
=====## ## ======(雙黃線)
## ## *@$
----- (斑馬線)-------
│ │
│ --- │ 註1:*煞車痕起點
│ ︿ │ @大概撞擊點
│ ˊ ˋ │ $我車停止點
│ ˊ警衛室ˋ │
│ │ │ │
六、問題:
1、警察看行車記錄器時,一直咬著我當時的燈號是閃光紅燈,必須停車確認再開。
我知道我這點理虧,但是當時的情形是,我從學校裡出來,一直是以很低的時速
在前進,我邊開邊觀察,在出路口時我確定那台機車還沒出現在視線中,如同我
上面所講的,大概在*點前一點點(圖畫不出距離感)我才用餘光看到那台機車
騎很快的在行進,印象中那時應該還沒過左邊路口的停止線(那個路口至少有
20公尺)。說出「很飆」的一秒後聽到煞車聲&被撞上。
2、因為當時在做筆錄時,警察一直有引導我的感覺,問我說是閃光紅燈,要停車再
開。我當時記得我有說「很飆」,所以是有看到對方機車的。但是做第一份筆錄
時,我搞混以為我是在出路口前看到,就在上寫說「我有看到機車,但認為那是
安全距離所以才轉彎。」之類的話,事實上我是確認沒看到那台機車才出了路口
,直到快完成轉彎時才用餘光看到對方機車,然後在幹道上被對方撞到。
(我第一份筆錄的安全距離原本是指「當我看到他時,覺得那距離還很安全。」
而不是轉彎前看到他,覺得是安全距離才轉彎。)
3、我今天自己看行車記錄器,才回想起當時正確情形,所以跟承辦員警約好做二次
筆錄。電話中跟員警講這情形,他說那你看到還不停,責任不是更大?
但如同我所說,我看到對方時他甚至還沒通過斑馬線,一秒後馬上被撞,實在反
應不過來吧。
(被撞時我的車也沒能馬上停下,而是前進2、3公尺,沒人被撞到車尾會馬上
急煞吧?)
4、我是否應該主張我已經是幹道路權&對方超速呢?
上網找了一下,閃光紅燈轉彎被撞肇責可能是7:3,不知道我那樣算不算是幹
道車了。被閃光黃燈未減速甚至超速的機車撞到屁股,如果還是7成責任的話我
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PS:需要行車紀錄器的話我再站內信提供,麻煩各位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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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問題:做二次筆錄時,需要注意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