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幾天前因為被闖空門,所以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處理過程員警態度不佳,遂到縣警察局的官方網站寫信申訴,
申訴信中我只有留我的手機號碼。
隔幾天有警察打給我,說他那邊是縣警察局的督察室,要來我家找我,詳談態度不佳
這件事。我以要上班為由拒絕了。
昨天他又打給我,但是我漏接了。今天他又打來,說他有來過我家,但是我不在。
WTF? 我申訴信中不是只給手機嗎?為什麼他會有我家地址?
如果他只憑一支手機號碼去中華電信查我家住址,這會不會太誇張?
雖然他打給我時態度口氣都算良好,但畢竟我沒有主動給他地址,結果他不請自來,
我不免覺得茸茸的。
問題:
請問縣警察局督察室主動查我家地址,是否涉及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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