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06/30 AM8:0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有作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我有保丙式車體險及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過程其實非常簡單,早上上班途中我不慎追撞隊方汽車屁股,我想這是我方的錯沒問題,
保險公司也會去幫我做雙方理賠的處理。
六、問題:
現在問題來了,隊方發簡訊表示汽車修理的時間內,因為上班的不便共乘坐計程車費5次
,此金額要求我負擔共1000元,金額不高,我個人是很想簡單把事情處理掉。但是認真思考
,他也沒有一定要坐計程車這種最花錢的方式上班阿,假設他上班的地方較遠那豈不是要賠
償天價計程車費。所以想詢問板上的專家,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會怎麼做,與隊方再協調金額
,或是乾脆隊方喊了就給他,或是最不願意見到的是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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