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3/1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腿部骨折(隔日出院),我方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僅我方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機車車頭對撞
鑑定書:雙方未注意前車,我方無照,我方超速嫌疑
六、問題:
對方求償內容:1.維修費10000
2.因傷通勤費25000
3.撫慰金15000
共計50000
想請問各位這樣的賠償金額合理嗎?
小魯目前在學尚無經濟能力
交給法院判決是否會比較好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