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3/6/1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財損無受傷,己方連同乘客共兩人有受傷有財損。雙方皆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已經取得事故關聯單和初步判定表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僅有強制險,現場已出險;己方有強制險和第三人責任險,無理賠無出險。
雙方都是保富邦產險公司,保險公司未派員處理,得自行申請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案發地點為台中市大明路、國光路口(大買家),
該路口四個方向中僅有三個機車兩段式左轉/待轉標示,
事故發生時己方在大明路上無待轉標示(往大買家)之方向直接左轉至國光路,
被後方肇事機車直行擦撞。
對方認為:左轉應禮讓直行車;己方認為: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目前尚未開第一次協調會(8/1),
財損部分沒有共識:對方僅願出$1200~1500,我方修車單據報價為$3600,
若對方願意負擔到$2000則我們願意和解
六、問題:
此次事故責任歸屬?
初步判定表上記載肇事緣由為「未依規定左轉」和「疏忽車前狀況」,
則責任歸屬比例可能落在多少?
事故現場無待轉標示卻有兩段式左轉規定,是否有得求償或另有爭議之處?
先感謝各位鄉民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