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一共有土地A,共有人A1於X月X1日與非共有人B簽訂買賣契約,且與同天寄發存證信函與A2.A3...
等人,A2.A3.A4寄發存證信函與A1表明有意購買,但此時移轉過戶已成功,經調解B願轉售但
遲不履行,A2等人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履行,請問其效力如何?
2.B要求A2.A3.A4等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雖已簽署完成,但未給予B(因還在考慮),但B卻到
A2家中強行搶走,當下A2等人也表明此行為是對方搶行取走,我方並不承認(爭執中鄰居有看見,
但因其與B有親屬關係,作證機率不高)
問題:
1.請問該買賣契約有效嗎??A2等人該如何採取行動??直接提告嗎??B可再將土地售回予A1嗎
?
2.此承諾書我方可如何採取行動??寄存證信函說明對方非合法取得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