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剛搬進新簽約的套房約一個月,
租屋前房東曾叮嚀我只可住一人,
但也已經跟房東提及說男朋友會來留宿,
房東說沒關係,卻在幾天前跟我說,
若一個月帶朋友進來超過兩次以上,需加收一個月一千元的房租
(進來並不包含過夜,只要是進到房子)
另外水及公電需補貼另一人的費用。
我男朋友大概一個禮拜會來住一至兩天,
覺得補貼水及公電是合理的
可要另收一千元的房租感到負擔,
而且在簽約以及住進來時都不曾提及,很令人不能接受。
房租是市面上書局可買到的租賃契約,
契約中有此條規定:“未經房東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出借、
轉租、頂讓或其它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但另外看到這則報導:http://ppt.cc/JeFJ
問題:
1. 我是否可拒付加收的一千元房租?
2. 公電與水費補貼多少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