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最近買了一間4層樓老公寓3樓
4樓住戶在頂樓違建幾乎蓋滿
並在樓梯間裝設鐡門並上鎖
(違建和鐡門都已30年)
致其他住戶無法通行及使用頂樓
連水管施工要關閉水表都還要跟樓上約時間
有跟樓上反應過為了逃生安全可否不要把鐡門鎖住
對方本不答應。
後來答應給我們鑰匙但一直藉故拖延
想提出檢舉或提告
不知有沒有用(老違建了,已30年)
告刑事告得成嗎?
查了一下可告竊佔、強制罪、公共危險罪
可是好像有追訴期限制
他們是蓋了30年了
我們家搬來約2年
這樣算過了追訴期嗎?
另外,公共危險罪(阻礙逃生通道罪)好像是處罰具體危險犯
所以意思是說除非真的發生火災他們的罪名才會成立?
請問我提告他們被判有罪的機率大嗎?
謝謝大家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