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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Guarder (糊塗流浪貓)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關於因傷非主動離職
時間: Fri Oct 3 17:23:05 2014
[文長慎入]
狀況描述:本人為某A人力派遣公司員工,於某B公司任職
前一陣子於上下班途中因車禍導致左手骨折(勞保局認定為職災),經休養後復原,但
原工作內容需要大量勞力,因為怕二次傷害,可能不適任此工作。一年的合約尚未到
期。
B公司經理方面不斷說服我希望我自己離職,為了自己的手好。要我寄一份Email給他
說明我是因為什麼原因主動離職的,這樣才能啟動B公司內部的離職程序之類的。
我寫了,但我避免掉「自願離職」這些字眼:
「本人於10X年XX月XX日,上下班途中因車禍導致左手骨折,經醫生診斷與休養後仍需
一段時間復原,難以執行原先工作勤務,因此協調於XX月XX日因職傷非自願離職。」
寄出去不久,B公司的HR來電了。簡而言之B公司HR希望我簽下「自願離職書」,而公
司給我一個月的薪水作為補償。
我問他們能不能用「非自願離職」作為原因,這樣我才能申請失業補助,HR回應說
我的狀況不適用非自願離職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3D
但之前看新聞,不是擴大解釋說「因職傷導致」也算是非自願離職?
http://goo.gl/SQEHM3
http://goo.gl/52cuvA
HR小姐補充說明說,如果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資遣的動作後,代表公司方面就沒有我這
位置人力的需求之類的,到時公司和政府之間會有什麼問題,人員很難遞補,還搬出勞
基法第11條什麼款什麼項什麼有的沒的。(真的聽不懂,但也沒有錄音存證)
我試探說要求她寄一份Email,要她把處裡的方法和緣由寫下來寄給我讓我思考一下,結
果當然沒下落XD。
HR小姐還說其實公司不想資遣我,我其實可以留下來之類的,感覺也像是廢話,我能留
的話早就留了,問題在於留下來沒辦法和其他同事一起正常工作,這樣對得起其他認真
負責的同事嗎。
而A人力派遣公司則是說一切都要看B公司怎樣安排才能決定。
難道因為「職業傷害」造成我無法勝任而離職真的沒辦法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嗎?
年關將至失業,連失業補助也可能沒著落,真的很鬱卒。
如果這件事真的是我自己沒搞清楚,那我欠公司一個道歉,但若這間公司真的試圖用
話術迴避我應得的權利,也真令人心寒...這麼有規模的公司...
文張冗長、文筆欠佳。感謝各位法律方面的先進閱讀。
也希望各位能給我一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