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國中時父親積欠卡債並被迫搬家,升高中時父母離婚(2002年),
由母親取得監護權,從高中開始就由母親自己辛苦養大我。
父親從此沒有給過我們家任何錢,他的薪水都拿去自己在外面住且花光,
卡債直接放著爛。
原本這幾年都甚少聯絡(僅每年過年吃飯),最近得知父親的退休金全花光了,
打電話來跟我要5000元來付房租,但他目前打工每天可領1100元,
以工作20天來算每月收入至少22K,所以應可自行處理房租才對。
目前是擔心他以後每月都會不斷來要錢,但是小弟薪水約45K,
其中房貸20K,還要負擔家裡雜費保險,每月實際可用只有10K-15K左右,很吃緊。
問題:
1. 父親明顯生活可自理,但是還是來索要金錢,有辦法拒絕還不用怕被告嗎?
2. 等他日後無法工作時,我是否可以根據民法1118-1條而不扶養他?
因為他已與母親離婚也放棄我的監護扶養權,且有工作但沒有給家裡任何金錢,
可視為有能力但不盡扶養義務,那我是否可以反過來利用?
3. 若真的一定要扶養,最低限度要做到什麼程度? 隨便租個房間給他,
叫他用國民年金(3000元?,他的國民年金目前是我付)自己吃飯?
還是說連他的三餐我都要負責?
4. 拋棄繼承已爬文知道是他死後我才可以宣告拋棄繼承,但是如果不跟他聯絡見面,
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掛掉,有辦法提早準備嗎? 如定期去戶政所查死亡名單?
還是有其他辦法?
5. 目前房子是在我名下,是否有任何不利之處? 該如何處理?
很怕自己辛苦付房貸,被他的債務影響...。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