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在某間旅館業就業
月休七天 每天上班8小時含吃飯
22K 全勤1K 餐費有上班日70 夜班值班150
問題:
我們公司國定假日只補 勞動 中秋 端午
其他的國定假日例如元旦 國慶 228等
都用"因每天上班時數不超過8小時,而且總工時沒有牴觸到勞基法規定的工時"(?)
所以不能補放假
而且不能補 沒放就算了,薪資當天也沒有加倍
請問我們公司這樣有觸犯到勞基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老板可以改成 上班八小時不含吃飯 妳想鬧到這樣每天給你休息半小時吃飯 另外算不給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12 09:59:00以勞基法規範的時數,應該只要月休六天就滿足了您可以跟老闆講每個月加工作一天,然後其他國定日補還...好不好呀~~~~ ^_^或者如d大提到的,除了勞基法規定4hr應休息半小時要不要用這半小時吃飯那就自己的自由,老闆無給吃飯義務
作者:
jsschen (jsschen)
2014-10-12 12:28:00每天上班八小時不用加班好好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12 13:02:00要是正八小時還送吃飯時間.......
兩週84小時一年52週 月休7天 應該是略少+不含國定假日以每天吃飯半小時計1年價值8.5天還有5天可以抵國定假日道是可能差不多(農曆年假不算的話)
連續四小時所以要休息半小時 換言之一天有一小時休息時間是OK(下面的四小時勞資雙方合意提前),只是這休息時間是無薪狀況,先計算下這塊休息時間是否有給薪.22K有包含全勤嗎? 如果23K計算,時薪約95.83所以先確認下你的實際工作時數是8小時還是7小時...另外70元記得要算在薪資內喔~算一算之後就知道你老闆是慣老闆還是正常的老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