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和房東有糾紛,現已搬離,想檢舉房東頂樓加蓋的違建。
問題:
一、建管處照出租地址查詢違建的資料:查報日期是95年且拍照存證。
因為出租一層有四間,是否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的
危害公共安全?(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
二、提供的證明目前有租屋契約書、全部套房的電費抄表單、
591出租頁面資料備份、及備份的鑰匙一份。
想問除了網站上以信箱檢舉並提供附檔外,可以用郵寄信函檢舉嗎?
可的話是寄到哪個單位?上述提供的證明哪些是必須的?
三、另有國稅局逃漏稅的疑問,因我無在出租處申報,且不清楚房東
是否如實申報,那我能否去國稅局檢舉"懷疑"房東有逃漏稅?
除了提供租金轉帳資料及租屋契約書外,還須提供甚麼?
假如檢舉後,但房東有如實申報,我會不會有其他的問題產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