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日前透過仲介看了一棟房子 看完幾天仲介就問說要不要先出價先卡位
因此就簽了要約書出價 結果隔天仲介就打過來直接說對方成交了
但是後來有發現一些惡劣點
1.簽要約書前並無附上屋況說明書審閱 更遑論進行說明
(牴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24條)
2.業者的契約書上寫的是內政部版本 但是比對內政部的版本有記載需附上屋況說明書
業者的卻甚麼都沒有寫也沒有附
(我們比對是利用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去比對 裡面有提到以下這句
(本要約書有關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土地標示、建築改良物標示、車位標示,均詳如不動產說
明書。)
3.我們後來自行去旁邊逛逛才發現該屋子300公尺內有變電所 傳line給仲介她卻說那不是
還說那只是台電的設施沒有關係
問題:
想請教一下
1.是否可以以1. 2.這兩點主張撤銷該契約或契約無效呢?
2.建議的談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