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PttLifeLaw版大大好,
事實經過:
我在前年九月掉了一支手機,
報警後到現在都一直沒有下落。
但因為上一支手機跟雲端還連著,
所以我常常同步資訊,
而且最近連通訊錄都被刪了。
重點是因為相簿有同步,
所以我一直知道拿著我手機的人長什麼樣子。
然而就在今天,
我fb上突然出現推薦好友,
就是拿著我手機的那位先生!
一看發現他是越南人,
所以我現在知道了他的越南名字,
而且我又可以透過他的fb好友,
知道他的工作地點貌似是在一間台中的印刷廠,
離我現在住處不到十分鐘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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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因為我已經報警過一次了,
我再去警察局的話應該要怎麼做?
重新報案嗎?
2.我需要提到哪些關鍵字,
侵占遺失物嗎?
又他透過我的雲端刪除我的資料,
算是偽造文書、妨礙電腦使用嗎?
3.如果我想要要求民事賠償,
提附民是要在報案的時候就要告訴警方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