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約在民國88年父母就正式離異,而監護權也在我母親這一邊。父親從小對家裡付出就為
極少,大部分的生活開銷皆是由母親負擔,也不能說完全沒有負擔我的生活費,但就是偶
爾這樣,大多還是依賴母親居多,記得國中學費大部分都是辦理低收入戶減免,而高職與
大學學費不是就學貸款就是辦理減免,基本上教育費父親也沒出過錢,但念碩士時,學費
有因父親全殘原因,得以學費全免。
在六、七年前,一場交通意外導致他全殘,住在安養院靠理賠金過(註一),現在這筆錢
即將快花完,親戚們希望由我出來收拾後續的爛攤子。後面結果可以想的到,要是大家都
不理,最終安養院會通報社會局,然後可能對我提出棄養,所以有些問題想請問大家。
(註一)這筆錢是由我叔叔在管,但法律上他並非我叔叔,根據親戚說法,從小我叔叔就是
給人領養,所以在法律上他與我爸並沒有關係,但他們真的是親兄弟。
問題:
1. 想請問我可以向法院申請免扶養或是減輕扶養嗎?
2. 民法有1118-1條,那刑法上有類似的條款嗎?
3. 在低收入戶方面申請,因為我和弟弟關係(所得)使他無法申請到這些補助款,請問有
辦法讓在計算家裡人口所得,不要計算到我和弟弟嗎?
小弟對法律並不是很懂,若有錯誤之處煩請指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