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各位:
我朋友在去年買了桃園一戶電梯大樓的住家。
當初在簽約時有詢問過管委會有沒有規定不能養寵物,管委會給的答案是沒有特別規定。
但最近管委會新增了條約是禁養寵物,朋友想問這樣是否不能溯及既往?
因為當初他搬進去時並無此項規定。
那管委會能以此新增的條約逼迫朋友搬家或棄養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Ryan908 (Ryan)
2015-01-20 22:34:00這種條款本就全體適用,不分新舊,但逼搬家應有其難度.
請問R大,所以朋友可以再繼續飼養寵物嗎?或必須照新增條約走,將寵物送養?
作者:
Ryan908 (Ryan)
2015-01-20 22:39:00禁養寵物這種條款, 我到好奇如何確實執行及罰則為何?區權會或規約本有其約束力 (於不違反上法為前提)如已通過禁養,繼續飼養竉物應屬違規,就看如何執行罰則了如管委會與住戶彼此堅持, 上法院的機會甚高 (個人見解)
因為管委會現在要求朋友把寵物送養,但他疑惑的是當初並沒規定,現在卻突然多出這條規定,讓他不知道要怎麼了解,感謝R大的分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20 23:09:00本來就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改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20 23:49:00這叫 "民主表決"
作者:
MELOEX (MELO)
2015-01-20 23:59:00你在多數的時候叫民主 在少數的時候叫暴力 這樣而已
開會時應該提出來,請對方提出配套措施畢竟突然要住戶送走寵物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21 20:57:00管委會:配套?動物收容所開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