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mier (就醬吧)
2015-01-21 17:06:37事實經過:
請一位朋友代買演唱會門票,但他沒有如期交付門票,也沒有還錢,
兩年間不斷催討,他才承認確實是因為缺錢挪用,跟我約定分期還款,
但第一期還款日到了,也是三催四請拖了兩個禮拜才還錢,現在第二期還款日到了,
依然是各種藉口理由,現在有點受不了了,想直接去告他。
然後有幾點說明:
1. 沒有簽下任何借據,分期還款部分也是透過LINE的語音功能講的。
2. LINE有相關催討紀錄,對方在記錄中有確認確有此事。
3. 目前持有對方的聯絡方式就是Line,手機她自稱沒有換但是一直沒繳費,
姑且認定她其實已經換手機了。
4. 知道她本名,也知道她之前上班的地方(已離職),但不清楚她現在有無工作住址。
問題:
1. 憑上面有的證據我是否可以去派出所告她。
2. 如果我要告她,可以告詐欺嗎? 還是背信?
3. 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水或資產還我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