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如題,這兩件事都是在求學時發生的
第一件事是同班同學偷了我的手機,當時剛滿18,而同學未成年
竊盜的同學以現行的方式被抓到,而且也都承認一切行為,
但因為另個同學的金額實在太龐大,所以重點都不在我們其他人的身上
第二件事是某天騎機車在路上被幾個屁孩攔下,正當我拿出手機要撥出時
其中一個屁孩將我的手機拿起來摔壞了,然後就揚長而去,當下有記下車牌
問題:兩件事都因為是學生沒有想的太多,目前一件過了8年一件過了10年
想請問這樣的賠償我還能夠要求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