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有一件開始住院日期是2013.02.14
我在上個月2015.01.08提出理賠
上個禮拜1月底我向保險公司詢問理賠進度
保險公司表示還在審理討論
問題:
如果保險公司審理期間超過2月14日
我的理賠請求權會消失嗎
或是是從我提出的 2015.01.08開始算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