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媽去年8月11日在臉書上看見舅舅貼文,內容是:有些人只不過幫了一點忙,
就想跟人家討人情。
於是媽媽對號入座,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為剛學會使用臉書,以為是像line一樣
和舅舅私訊的狀態,但其實舅舅是發在公開之動態消息中),
以其使用真名的臉書帳號,對舅舅使用真名之帳號留言:
「自己的祖先不拜,豬狗不如,真是瘋了等話語。」
舅舅今年2月3號至警局提起公然侮辱罪,媽媽已到案做完筆錄。
媽媽言及舅舅祖先不拜的緣由:
舅舅長年與外公不睦,許多年沒回家了。加上工作不固定,入不敷出,被房貸壓垮,
打算借第二胎,去年年初經由我媽將舅舅的情況告訴外公後,外公拿錢出來還清房貸,
並給予屬於舅舅的家產。
我媽就跟舅舅說,拿了外公的錢要善盡照顧責任,常常回去陪他、看他。
去年中元節時,外公家祭祖(外婆已去世),供品由媽媽準備,因為我們家的人都有事,
又有自家祖先要祭祀,媽媽走不開,撥電話拜託舅舅將供品拿至外公家,交給外公祭祀。
但舅舅在電話中向媽媽明確表明「自己的祖先自己拜,他只想拜我外婆就好,祭祖不干他
的事」,並認為我媽因為前陣子幫了他不少忙,所以想要向他討人情,
並在臉書發文影射,我媽因此在此文下回了上述話語。
問題:
稍微查了一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因此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查詢網址:http://goo.gl/PNFP95
1.假設媽媽有指謫出舅舅不祭祖之事實,並非毫無根據,且有人證(外公、阿姨)指證,
這條公然侮辱罪能否使之不成立?
2.媽媽不熟臉書之操作,並不知道那裏是公開的動態訊息,
是否能成為檢察官參考的說詞?
抱歉文有點長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