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勞基法 第 30-1 條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問題:
法條中的二週的起始點計算怎麼決定?
假設目前工作6天休息1天後,要立刻做12天在休息2天有無違反上述法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休息日後第一個上班日起算啊...這可以問你們公司的人事單位,他應該要知道
作者: v3su 2015-03-04 12:05:00
贊成樓上說法+1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04 18:13:00原則違反,但若因為公司工作特性,協議的話,應該可以阻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05 18:35:00怕排假違反,就開勞資協議吧
如果你是勞方,你同意公司也不反對,本來就沒有違法之虞如果你是資方,你排了勞工有意見這樣就不行..差別在一個會水桶另一個不會....XD
要用這條前你要先確定你是公告指定的行業,不然還是每七天至少休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