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102年1月的時候於露天販售隱形眼鏡,那時候年幼無知而且大家都在戴...
完全不知道違法,案發當時我17歲,
直到103年7月才被通知到調查局做筆錄,之後9月就到台南念書了
後來調查官有打電話到家裡,家母請他將案子轉到台南少年法庭
(本身是台北人)
就在剛剛
台南少年法庭的人電話通知我要星期四去接受調查
(可是我已經在台北做過筆錄了)
而且需要攜帶戶口名簿以及家長陪同(今年7月底才滿20)
但我家人在台北根本不可能來台南阿...
問題:
1.請問我可以要求對方等到暑假的時候再到台北接受調查嗎?
2.如果我今年7月底就滿20了,還需要家人陪同嗎?
3.未成年觸犯藥事法被罰款的機率大嗎?
我沒有要擺爛的意思
可是他們要求的我家人根本無法配合....
請問該如何告知調查官呢......
請各位幫忙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