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jen26 (10月)
2015-05-04 21:55:23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被人打傷且沒有還手,有先去驗傷後再去警察局報案,前幾天有開第一次的偵查庭
,但對方不承認打人,只說有拉扯,因當時無監視器拍到,檢查官就要家父提證人證明
問題:
1.證人如果怕惹事而不去可以嗎?
(證人對方也認識)
2.證人有可能說謊嗎?
3.如證人證明對方有打人,那對方是否算
隱瞞事實,而另外有其他的刑責?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oala945 (無尾熊) 2015-05-04 22:13:00
1. 証人有作証的義務,除非有法定原因申請迴避 2. 負偽証責任 3. 没有,對方不需自証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