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住家大約在民國70年完工,頂樓有一個瞭望台,
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家在使用(當初有付瞭望台的房價),
同一棟有一個住戶, 感覺精神狀況不太穩定, 這幾年,
不斷檢舉, 但瞭望台並非違建, 因此也都沒有什麼問題,
因為平時瞭望台我都有上鎖, 所以最近他又出了新招,
就是想告"公共危險"
以下是簡易的平面圖
http://chriswang0988.pixnet.net/album/photo/1005205
問題:
我住3棟,
我自己的見解是,
1. 由於有2個門(門1及門4)在平面圖上有標示防火門, 因此這2個門為逃生通道,
瞭望台的門(門3)不是
2. 再者(門3), 是通往室內空間, 所以一定不是逃生通道, 既然非逃生通道,
公共危險自然不成立
以這樣的見解, 如果真的上法院, 我的主張成立的機會大嗎?
家人有問過台北巿建管處門3是否非逃生門, 但承辦都支吾其詞,
我如果想要拿到正式的判定, 需要找哪個單位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