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是24小時三班制固定班的加油站
因為老鳥陸續離職又徵不太到人
其中又以大夜完全徵不到人
變成需要早班和晚班輪上大夜
公司怕員工一離職就去檢舉
所以希望在不違勞基法下排好三個班
看完勞基法的法條才發現老闆以為沒違法的部分好像還是違法
問題:
1、
月薪制的人員是月休六天..一天工作8小時
雙週工時是96
月工時是192~200
法條上寫雙週不得超過84小時
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所以可以依這點要給加班費嗎
因為不是同一天延長適用1.33、1.66算嗎
還是由公司內部決定
2、
公司有分正職(月薪)和工讀(時薪)
正職滿1年以上才有給7天的特休
工讀就算滿1年以上也沒有任何特休
38條規定上好像沒有分月薪、時薪
因此時薪人員做滿一年也要給予特休7天嗎
還是有限定要做滿幾個小時嗎
3、
因為目前缺人有些比較缺錢的員工會想要多上幾天或是連兩個班
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上16小時或是連上超過7天一樣是違法的嗎
4、
員工如想一次休長假如10天12天
剩下的天數全排上班(會超過7天)
但一個月平均周工時小於48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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