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sisni (努力步上軌道)
2015-05-20 23:54:17事實經過:
我在台北某知名相機出租店蘋X屋出租相機,簽下一張本票。
此外還有一張合約書。
本票格式如下:
本票
憑票准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到期日) 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NT$ OOOOO元 ,新台幣 OOOOO元整
記載事項:
一、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是由通知義務
三、自發票日起按法定年利率5%計付利息
四、本票授權OOOOOO公司視實際情況填載(到期日)
五、付款地OOOOOOOOOOOOOOOOOOO
●發票人: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
●發票人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問題:
簽的本票除了 到期日 與 發票日未填寫其他都有填寫+指印
1.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什麼意思? (網路上說的不是很明白能否簡單點說明)
2.網路上說未填發票日,則為無效票。是否正確? (因為我借了很多次,都沒填這
兩個日期)
3."......三年追索權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否則逾期的票據,恐怕只是浪費時間
和裁定執行費。" (這句話指的是即使超過追索權,持票人仍可以索賠??)
4.未填發票日,該怎麼算三年追索權?
5.簽本票到底安不安全? 有哪些重要的地方一定要注意?
6.租賃結束後,我拿回本票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了嗎? 還是會有潛在危險?
7.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後面沒填寫表示任何人都可以追討? (那可以請店家寫公司
行號?寫下公司行號是否就沒辦法讓其他人追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