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男友在我們交往期間,陸續跟我借錢,借了超過二十萬,
後來分手後我要求償還,金額就僅要求二十萬。
前男友說他可以償還,但是僅能每月還我三千,我同意了就讓他這樣拖著慢慢還。
結果還了四年多,中間發了兩次存證信函去信提醒還錢,
第二封存證信函有提到,如果對方沒有按時還款又不事先告知的話,
就會要求一次償還並計算利息。
前男友還到去年十一月,大概只還了九萬塊,就沒有再匯款了,
於是我在今年五月發了支付命令給他,想當然爾一定被他異議了。
於是我就收到他所在地台中法院簡易庭的通知,說我的支付命令進入調解程序,
要我下週得到台中一趟,但其實我很不想跟他面對面。
問題:
我得親自到場嗎?因為我台中沒有親友,
這方面我不知道該委任誰,或者我應該找律師?
但一直以來書狀都是我自己寫的,我只是單純因為不想面對面,
又催討不到借款,才會發出支付命令,但若我不到場就應該找律師嗎?
被異議之後,還有什麼方式可以催討呢?直接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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