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先前遺失健身房會員卡,加上個人想自行記錄入場日期,
於本月20日請櫃檯人員查入場記錄,但有確定沒入場的日子卻有記錄,
而今天26日想再確認5/20~5/25這段時間有無入場記錄,
櫃檯人員給的資訊是除了我以外有人使用入場。
因為上述事情今天中午到網路警察局報侵占,
下班時警員跟我連絡,而我到分局去做筆錄,
將近花了一個小時的時間(警員很細心)。
而方才健身房打電話給我,向我致歉,
說健身房有兩位同名同姓的會員,
櫃檯人員當時幫我查詢時是輸入名字而不是編號或手機號碼,
(兩次且不同櫃台人員查詢都是用名字去查的)
導致出來的結果讓我以為有別人使用,
警員到場時他們以我的手機號碼查詢才發現資訊錯誤。
問題:
1. 我已經做完筆錄了,侵占可以取消報案嗎?
2. 這樣我算謊報刑案嗎?
3. 健身房有需要負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