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我家後面的鄰居在申請鑑界,鑑界2次結果都是他周圍的鄰居侵占到他一部分土地。
而我們這些周圍的房子都是幾十年前就蓋好的房子,他那間則是前幾年拆掉重新再蓋
的新房。當然大家都覺得我們都幾十年的老房子怎麼會去佔你的地呢?不過目前鑑界結果
就是這樣,也許是幾十年前測量技術不好,也許土地有移動,反正對方目前就是想用這點
來上法院告我們,想要我們賠錢甚至拆屋。
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我有查閱相關資料,根據民法769條,我們以和平公然占有方式使用到
別人的土地,當對方知道我們越界後要立即提出異議,否則不能要求我們拆除或變更
房屋,請問這個"立即"是多久?
那對方如果提出異議,我們就必須要先去登記地上權,以公然和平佔有方式申請地上權
,否則對方還是能要求我們變更或拆屋,目前我們有的文件是"建物所有權狀",請問
這算是已經登記地上權嗎?還是要快點再去申請地上權?又要去哪裡申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