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背景
對方侵占我的電子產品,最後由監視器和館方人員指認後成功找到嫌疑人
全案在一個月前已由偵查組移送,目前我並未收到任何法院通知書信
2.近況
最近私下遇到對方,對方表示當時逕行拿走我的遺失物並未交由遺失地之櫃台,
原因是不信任館方,但是隔了數周後才交由警方。
問題:
1.因此想問問各位前輩是否有這種侵占案(對方隔了一段時間才將侵占物交出警方)
但仍然原告可以勝訴的判例呢?
(有查到最高法院43台上字第675號判例 不知道有沒有符合)
2.從偵查組宣稱移送到現在已經一個月 尚未收到任何通知,不知道是否正常
非常感謝各位幫小弟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