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漏水施工糾紛

作者: scof   2015-06-13 19:35:07
定作人給付28,000元定金(總價為56,000元),請承攬人修復滲漏及進行樓板全面防水施作。
原承攬人對定作人表示,是樓板裂縫導致滲漏,定作人根據承攬人之判斷,同意有必要做全面防水施作以一勞永逸。但局部施工(約6分之1面積)後,承攬人又向定作人表示,是管線問題非承攬人可負責,請定作人再自行找其他師傅付費處理(費用預估2~10萬)。待定作人自行處理完畢後,承攬人再來作全面防水施作。
定作人認為既非樓板裂縫,作全面防水為何?要求承攬人退回定金未果。
定作人是否可與承攬人解除契約?
定金是否可收回?
如需給付承攬人部份費用,多少會較為合理?
在承攬人已施工處,是否可請承攬人恢復施工前狀態?
依據民法第幾條,會較為適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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