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板大好,以下文長請見諒
我們於591租屋網找尋租屋,約房東看屋後7/19號當天下午簽完租屋合約,當晚發現有平
面媒體報導租物處對面大樓恐有瓦斯氣爆疑慮,便與房東約7/20號傍晚六點半討論,討論
過程中,房東表示若有疑慮,可退租,7/20當天晚上十一點,告訴房東要退租,房東告知
,依合約應扣一個月,體諒實情,提出兩方案:一、從租賃起算,每天扣一個月租金除以
該月總天數的金額,扣到房子出租,二、直接扣半個月,合約終止。與此同時,房東立即
將租屋啟示重新放上網路。
經過討論,我們選擇方案一,隔天7/21,再提出與房東討論,是否可以將方案一和方案二
作結合,至多扣到半個月,從租賃日起算,扣到確認房子要出租的日期,房東答應。
7/22當天晚上,房東用Line告知,當天已收新房客的訂金,但他們租賃起算日為八月一號
,房東認為當初討論的出租日定義未十分清楚,所以要求我們應該支付7/20~7/31,期間
共6775元,我們認為房東的說法對我們並不公平,我們主張,當初Line上面所使用的字句
是:扣到確認要出租的日子,我們認為在這裡所謂確認要出租即認定租賃事實的不存在,
房東收了另外房客的訂金,便是在承認/接受租賃事實已消滅的前提下,因此我們主張,
實際上應扣金額應該為7/20到收了另一名房客的訂金的7/22為期三天內的租金,1694元,
此外,經確認,房東直到7/22當天刊登在591租屋網站的租屋廣告依然存在,7/23(收完訂
金隔日),便把租屋廣告撤下,所以我們認定,之前協議的確定要出租的日子應為7/22。
問題:
請問,我們的主張是否有任何地方有疑義?
抑或者,我們和房東之間的主張,誰的可能較合理?
謝謝您的耐心與回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