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101年在網拍被詐騙對方沒寄東西,報警後得知對方是一對夫妻主犯是男方詐欺通緝
已兩年了,男方在98年也是詐欺案被判刑一年這次是第二次的連續犯案,兩次詐欺案都是
使用女方的匯款帳戶詐騙,去年對方被警察抓到男方被起訴、女方供稱不知情和因為男方
名下帳戶遭強制執行所以借他帳戶做網拍使用不知道他會拿去詐騙 檢方採信不起訴(女方
98年的詐欺案也是不起訴),檢方起訴男方後我有對他提附帶民事求償,今年初刑事判決
前對方聯絡我說有意還錢和我和解但後來卻遲遲不肯返還,直到目前刑事和民事男方都敗
訴還是不肯返還...
問題1:男方遲遲不肯處理我想名下帳戶也沒財產可以強制,我想告女方 184條(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求償合理合法嗎? 或者有其他法條
可以求償?
問題2:我住新北之前和男方的官司在台南審理,如果告女方侵權我可以主張網路犯罪
我是在家裡ATM網路匯款 這樣我的住址戶籍地的民事法庭有管轄權會受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