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對方89年次,因為某些原因希望我代墊其購物款項,附上證件翻拍照片,確定其為本人與
其身分字號正確
對方自6/25及6/28分別要求代支款項後.於7/8日聲明可於7/15還款
藉故拖延至7/22後,仍各種理由推託
最後告知將以支付命令處裡後,匯款部分金額,目前仍未結清
問題:
1.對方未滿16歲,是否能成為寄發支付命令之對象?若無法則是否能逼其代理人出面?
2.上網下載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背後附註應繳裁判費500元,但爬文說一千
法院網站又說一份五百然後要多份...到底是多少錢QQ?
3.我沒有對方的地址,爬文得知可在法院通知補件後至戶政機關查詢,又爬文得知支付命令
要在轄區包含債務人戶籍地之法院提出,如此,究竟提出支付命令,申請謄本查詢地址之
順序為何? 換言之,我應如何確認對方戶籍地,以選擇正確之法院遞交命令,然後查址?
4.若對方異議,參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網站
http://tch.judicial.gov.tw/?struID=5&navID=18&contentID=35
我的債務未滿新台幣十萬元,是否會進入聲請調解程序而免交付聲請費
5.於支付命令中請求標的加上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其是否包含聲請支付命令及其他與本案相關之規費(含裁判費,律師費)?
或此處僅包含支付命令之申請費用,不包含其他任何規費?
6.當支付命令已繳交聲請費並寄發,對方於收件或提出異議前償還款項
則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是否得連同債務一併向對方請求?或者要自已吞下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