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4/4/11辦理報到手續(已交付相關人事資料)
104/4/12實習交接半天,104/4/13實習交接一天
104/4/14公司才投保(理由是要前任同事退保後我才可以加保)
104/6/01提出離職(離職日6/30)
104/7/15發6月薪資(公司以我有簽署同意書未做滿半年減薪壹萬作為賠償為由扣錢
當時不知道,後來詢問勞動部才知道是違反勞基法第26條)
公司回覆如果不扣這壹萬元,就要扣實習交接一天半的薪資(好像1300多吧)
叫我二選一,如果同意扣實習交接一天半的薪資就還要回公司簽同意書
我以公司當時未保勞健保違法為由拒絕
問題:
1.寄存證信函(說明公司違法在先並要求不得扣除任何薪資費用把那一萬還我)
2.申請勞資調解
3.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實習未投保以及勞基法第26條)
我是三個都要同時進行嗎?
並想請益關於同意書的部分
勞動部給我兩個說法
1.此同意書與勞基法牴觸就算我簽了公司也不能扣我錢
2.勞基法只能罰公司『預扣薪資』這個動作,但是事後公司還是可以跟我要這一萬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