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這裡有兩個部份想請教
1. A在死亡前一年半將名下一房屋過戶給B、C、D子女其中一位B,
A死亡後所登記的遺產稅清冊中有B名下房屋這項。
但A是非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給B。
2. 甲過世後,身後留下房屋一間。子女共有乙男、丙女、丁女。
因丙、丁為女兒的關係,受傳統觀念影響,便全權交由乙處理房產,
變賣取得現金後,由乙獲得大部分數額,丙、丁獲取少部分金額。
問題:
1. C、D若不服B獨佔房屋,事後可否向B提起遺產分配不均的官司?
若可以的話,請問該時效為多久?
順便再請問分居的定義為?遷出原戶口而遷進此房屋戶口?或是因其他
如婚姻不和而分居等理由?
2. 若之後丙、丁認為遺產分配不均,可否向乙提起遺產分配不均的官司?
若可以的話,請問該時效為多久?
且若丁已去世,則丁的子女可否主張此一權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