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老公的老家原本土地43坪為三位曾祖輩A,B,C共有,
分別為14,14,15坪,並共有地上物38坪老宅,其中5坪被鄰屋佔用,未追究。
但幾十年前其中一位曾祖輩C賣了5坪給外人A,
但外人A卻佔地蓋了13坪,所以老宅剩25坪,祖先也未追究。
之後曾祖輩A,B相繼過世,無子孫也未辦理承,只有留下28坪地契傳至老公,
老公實際只繼承曾祖輩C的10坪土地
到去年為止,土地及建物分配如下
老公:土地10坪,建物25坪
外人A:土地5坪,建物13坪
無繼承土地: 28坪 (原老公的曾祖輩持有)
*被佔用土地:-5坪 (不知算誰的)
前幾年,老公不知哪根筋不對,向政府申請購買那28坪無繼承土地,
直到去年政府公告拍賣,卻被持有5坪的外人A的兄長(外人B)買走。
所以目前土地及建物分配如下
老公:土地10坪,建物25坪
外人A:土地5坪,建物13坪
外人B:土地28坪 (原老公的曾祖輩持有)
*被佔用土地:-5坪 (不知算誰的)
問題:
1. 對方(外人A+B)要求我們不能再維修房子
之前因為屋子漏水修屋被對方阻止,才被告知他買了另28坪土地,
經過協調同意我們修10坪的屋頂,請問合理嗎?
2. 之前房子有租人使用,但對方(外人A+B)規定我們只能出租房子25坪中的10坪,
請問合理嗎?
3. 對方(外人A+B)最近找我們協調分割,並要求我們要分擔被佔用的5坪土地,
但我們不同意,假如最後走上法院,我是否可以主張對方賠償建物
及保留原建物25坪中的10坪(不分擔被佔用部份)?
請問勝算大嗎?是否該請律師幫忙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