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今年3月多時在新竹租屋,當時看的房子是房仲(台銘)介紹及簽約的,當時帶
一名朋友陪同,房仲當時保證屋內電視會在簽約後不久跟換成液晶電視,之後簽約
到現在已經一個月多了卻遲遲沒有消息,發Line連已讀都沒有,打電話好幾通才接
再次詢問當時那位跟他簽約的房仲這件事,卻說房東表示已經算很便宜所以不打算幫我
這間換電視,溝通時對方明顯態度極差,讓我更生氣的是當初簽約時還口口聲聲掛保證
合約上物品寫提供設備有液晶電視(14000元)
(當時因還沒有液晶電視所以在合約上備註:液晶電視非租屋處既有之物品)
最近這一次跟對方通電話有錄音(內容大約是:你當初簽約時不是答應會跟換液晶電視嗎?)
問題:
因為他們有口頭上的約定,當時也有朋友陪同,是否要求相關的賠償或如何聲張自己
的權利?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