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簡單說我們一群三十個人左右,一起出資請律師告買家,要求給付金錢或東西
總希望賠償金額差不多十萬~十一萬之間
應該是金額有點太少,所以法院一直讓我們開調解庭
第一次:買家(被告)沒到
第二次:法院以給買家機會再開一次,對方到了,委員請買家帶東西下次當面談
第三次:買家到場直接說東西都買齊但沒帶...(調解委員直接請我們出去,自己出去喬)
所以已經三次調解不成,結果法院還是請我們開第四次調解庭
問題:
我們只能這樣無限制的調解下去嗎?
原本以為第三次調解完後會變成法官開庭,結果今天得到的還是調解通知
這三次調解的過程明顯對方不願意接受我們提出的要求,
(可以補對方說的運費,但要當面看到東西)(對方之前失蹤大概半年以上...)
而且第二三次調解庭對方都說類似的話,等於開了三次都沒進展
感謝各位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