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父於103年4月向某知名淨水器廠商,
購買一組RO過濾器以及飲水機,
當時與家父接洽、安裝的員工A未開立任何發票及收據給家父,
事後我回家發現此事便向廠商索取發票,
後來廠商開發票給我們後,
卻發現發票金額與我們所支付的金額有落差(發票開立金額少了5000元),
反映廠商員工B後,對方有將5000元差額退回給我們,
並表示為該名員工A的私人行為,且員工也A已離職,此事也就未繼續追究下去;
後來的保養、維修也都交由員工B來負責。
然而在上週六因淨水器有問題而請廠商員工C來查修,
發現當初裝設的淨水器馬達並非原廠出廠,而是不知名品牌...
導致我們不禁猜測,整組淨水器是否都不是原廠出廠的,
用原廠價格購買到來路不明的設備!
其過濾品質令人堪慮啊!
家父當初購買時因看上此廠商的品牌知名度與品質,
但裝設完工後卻發生一連串的事情...
目前尚未與廠商做反應與溝通,想先上來請教各位鄉民們的建議再決定!
問題:
一、此事件我們應該找誰來請求賠償呢?廠商?員工A?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二、適用法條為何?
三、員工B這兩年來,每三個月就會來更換濾心做保養,卻隱匿此事,是否會有連帶責任
?
以上,還請各位鄉民大大指點一下,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