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6/04/0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體損傷, 人擦傷, 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移動過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 第三責任險
我方有強制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單向道中間雙黃線, 我方打方向燈左轉, 對方機車未保持距離, 直行貼或跨雙黃線超車撞到
我方汽車左前車身車頭, 現場移動過, 有路口攝影機拍到機車撞擊汽車當下畫面
六、問題:
做筆錄時候本來希望對方一起做筆錄, 對方以要先驗傷為由晚點去做筆錄,
對方肇保宣布初判結果我方責任比較大, 報告書說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上面完全沒註明對方機車在雙黃線車道上強行超車問題.
如果我方申請鑑定委員會強調說明這部分是否有機會翻盤?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