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ninia (minina)
2016-07-03 23:01:09事實經過:
我是債權人,如果對方欠錢不還,
除了走法院之外,也想讓他的朋友看清他這個人,
問題:
因為怕有人也跟我一樣相信他而受騙
如果以臉書私訊他的親友,
並說明他已欠我多少錢,吸毒成癮,
希望不要再有人借他錢....等事實陳述
這樣有可能構成妨礙名譽嗎?
因為條例後有個「私德及公共利益不在此限」
其實有點不太懂怎麼區分
欠錢是事實,吸毒也是事實
是不是不要帶有情緒上的字眼陳述是可以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